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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督易州山厂

历史官职

提督易州山厂历史词典解释

官名。明宣德四年(1429)于保定府易州山厂 (今河北易县境内),负责采办宫廷生活所用柴炭之事。相继以工部尚书侍郎一人为提督易州山厂。嘉靖八年 (1529) 罢提督,改设主事掌其事。


官名。明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置,掌御用柴炭之事。景德间,移于平山,又移于满城,相继以工部尚书或侍郎督厂事。天顺元年(公元1457年)仍移于易州。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改设郎中一员管理,四十四年(公元1565年)改由主事管事。

词语分解:

  • 提督的解释 1 ∶古代军队中官名,明清时多为一省之最高武官2 ∶掌管督察
  • 山厂的解释 明 代官府设置的采伐和贮存柴炭的机构。明史·食货志六:“﹝ 永乐 ﹞四年置 易州 山厂,命工部侍郎督之,僉 北直 、 山东 、 山西 民夫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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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清末大理院分设机构。宣统二年1910颁法院编制法,规定距较远或交通不便之省份得于高审厅内设大理分院。次年,大理院奏请于甘肃、四川、云南、广东四省筹设,辖地如总督。未及成立,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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