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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交收营口条款

历史知识

中日交收营口条款历史词典解释

清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日(1906.12.5)由清山海关兵备道梁如浩与日本驻华使馆一等书记官阿部太郎等订于营口。共六款,附件一件。规定:日本将其在日俄战争中所占中国营口地方交还中国;日商可继续经营自来水、电车、电灯等业;中国须聘日人充警察教习和医生。

词语分解:

  • 中日的解释 隔日。仪礼·聘礼:“士中日则二双。” 郑玄 注:“中,犹间也。”
  • 条款的解释 公文或法规等上的条目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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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靺鞨诸部之一。在黑水靺鞨东南千里,约今库页岛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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