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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颁刑部格

历史知识

散颁刑部格历史词典解释

一称神龙散颁刑部格。唐律令文书。已佚。敦煌石室有部分残文,分见伯希和3078号与斯坦因4073号文书。题“银青光禄大夫尚书右丞上柱国苏瓌等奉敕删定”,可证其为神龙元年(705)所定《散颁格》中的刑部格。残文共十六条,主要为对伪造官文书印、官吏赃罪、盗诈、私铸钱、略卖奴婢、“光火劫贼”及其窝藏者等罪的处罚。与律文相比,其用刑为重。如伪造官文书印,先决杖一百,头首配流岭南远恶处,不在会赦之限,而《唐律·诈伪律》则只流二千里。他刑亦多类此。另罗振玉辑《百爵斋丛刊》亦收残文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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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 明广西桂平大藤峡罗渌上峒人。瑶族。正统至天顺间,为反对侵占瑶田及屠6*杀瑶民,举兵起义,拥众万余,重创官军。曾一度控制柳、浔、梧三府十余州县,影响及于广东、湖南等地。成化元年1465佥都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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