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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必当终人之事

历史典故

受人之托必当终人之事历史词典解释

终:完了。 接受了人家的委托,就一定把人家的事妥善地完成。语出元.无名氏《陈州粜米》三折:“受人之托。必当终人之事。大人的分付,着我先进城去,寻那杨金吾衙内。”明.高则诚《琵琶记.南浦嘱别》:“秀才,受人之托,必当终人之事。况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昨日已许才,去后决不相误。”《金6*6*梅》五六回:“受人之托,必当终人之事。我今日好歹要大官人助你些就是了。”《儿女英雄传》一七回:“再说这先生他受人之托,必当终人之事,也得让他交得个排场去。”也单引作〔受人之托,终人之事〕。《醒世恒言.金海陵纵欲亡身》:“女待诏道:‘说来果忒希奇,忒好笑。我若不说,便不是受人之托,终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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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悬河泻水”。唐·刘肃大唐新语·文章:“杨盈川之文如,~,酌之不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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