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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恤俸饷

历史官职

优恤俸饷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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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恤俸饷历史词典解释

清朝官员俸饷之一种。用于优恤官员或家属。王公百官之禄称为俸,军兵之禄称为饷。凡大臣年老有病休致者,武职官有军功告休者,武职旗员告休者,及以上官员没后所遗孤、寡无告者,皆得请旨,依例取全俸、半俸、四分之一俸等,以维持生计。凡军兵出征伤病者,有军功而告退者,阵亡所遗之孤、寡者,八旗兵故后其妻节者,八旗孤女、八旗鳏寡孤独无产者,皆得依例领取全饷、半饷、四分之一饷,或领取一定数量之银、米。

词语分解:

  • 优恤的解释 见“ 优恤 ”。亦作“ 优卹 ”。1.体恤,优待照顾。 唐 韩愈 论淮西事宜状:“所在将帅,以其客兵,难处使先,不存优恤。待之既薄,使之又苦。” 宋 王栐 燕翼诒谋录卷五:“自后军帅亦仰承朝廷优卹之意,待遇之礼与统领官等。”元典章·户部八·茶课:“造茶人户常加优卹,不致生受。” 明 谢肇淛 五杂俎·人部四:“天下僧惟 凤阳 一郡,饮酒,食肉,娶妻,无别於凡民,而无差役之累。相传 太祖 汤沐地
  • 俸饷的解释 旧指官兵的俸禄和粮饷。 清 刘献廷 广阳杂记卷二:“各省驻防及緑旂官兵俸餉共一千三百四十九万二千七百五十五两。”清通典·食货四:“惟 浙江 驻防官兵,仍照京制支领俸餉,不给田地。”清续文献通考·国用十二:“京城八旗官兵俸餉由八旗俸餉处专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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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党政府铨选制度中的一项规定。依照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公布的公务员服务法中规定:“公务员接奉任状后,除程期外,应于一个月内就职,但具有正当事由,经由主管高级长官特许者,得延长之。其延长期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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