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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宪不挠科

历史官职

执宪不挠科历史词典解释

科举制科之一。隋代设置,属于吏治类科目。大业三年(公元607年)诏举。参见“制科”。

词语分解:

  • 执宪的解释 1.司法,执行法令。汉书·丙吉传:“廷尉 于定国 执宪详平,天下自以不寃。”北史·外戚传·常英:“后 员 与 伯夫 子 禽可 共为飞书,诬谤朝政。事发,有司执宪,刑及五族。” 唐 李嘉祐 送崔侍御入朝诗:“十年犹执宪,万里独归春。”2.执法者。文选·曹植<责躬>诗:“违彼执宪,哀予小臣。” 吕向 注:“言天子不忍刑我,暴尸於朝市,故违执法者,哀怜我也。”

历史官职推荐:山林司

官署名。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时北洋政府设置,属农林部。掌下列事项:一、山林的监督、保护、奖励;二、保安林;三、国有林:四、林业团体;五、狩猎;六、其他。以司长为主官,下设佥事、主事,分理司事。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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