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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

历史官职

推事怎么写好看:

推事历史词典解释

官名。清末各级审厅之审判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后设大理院等各级审判机构。始置。品秩自从五品至正七品不等。职掌刑民案件审理。


官名。宋代于大理寺置推丞、评事,省称推事。清末于大理院及各级审判厅置推事,掌理审判事务,始成为正式官名。大理院推事秩正五品,高等审判厅与地方审判厅推事,秩均为从五品,初级审判厅推事秩从六品。北洋政府时期大理院中每庭设推事若干人,亦称庭员,并以推事或推丞一人兼充庭长;高等审判厅的审判,各庭由推事三人组成合议庭行之,并以其中一人为庭长;地方审判厅的第一审由推事一人独任办理,第二审则以推事三人组织合议庭行之;初级审判厅的审判则由推事一人独任办理。6*6*政府各级法院亦均置推事,掌各类诉讼案件的审判。

词语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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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辽代置南护卫府,掌南院护卫之事;置北护卫府,掌北院护卫之事。各置护卫大师、太保、司徒,各置总领左右护卫司,总领左右护卫等官。以上各官,均为北面御帐官。御帐各官,出于贵戚者为侍卫。见辽史·百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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