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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研究所

历史官职

法医研究所历史词典解释

法行政部直辖机构。6*6*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八月十四日公布的《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暂行章程》的规定,掌理关于法医学的研究,编审民、刑事案件的检定、检验,及法医人材的培养事宜。设所长一人,科长兼技正二人,技正二人,技士七至九人,事务主任一人,事务员六至八人。所内分设两科一室;第一、第二两科,分掌本所各项业务;事务室,掌理所内事务。各科室得分股办事。

词语分解:

  • 法医的解释 1 ∶通常为委任的政府官员,必须有医学专长,主要职能为:对死于暴力、自6*杀或可疑犯罪行为的尸体进行检查并探索其死因,施行尸体解剖,有时由其提出审讯2 ∶有医学专长的负有法律责任的官员3 ∶法医学的大夫
  • 研究所的解释 思考或研究问题的地方

历史官职推荐:挂印将军

官名。明朝称挂军印的总兵官。如征虏大将军、征南将军、征西将军、平蛮将军等。参见“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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