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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院

历史官职

大学研究院历史词典解释

高等教育机关。6*6*政府教育部于民国二十三年(公元1934年)公布《大学研究院组织规程》,研究院分文科研究所、理科研究所、法科研究所、教育研究所、农科研究所、工科研究所、商科研究所、医科研究所。凡具备三个研究所以上者,始得称研究院。大学可以设研究院,独立学院可以设研究所。研究所下设若干学部。研究期限为两年。民国三十五年(公元1946年)教育部公布《大学研究所暂行组织规程》将来的研究院与各部取消,仅设立研究所,与各学系结合,并依学系的名称为研究所的名称。

词语分解:

  • 大学的解释 1 a ∶聚集在特定地点传播和吸收高深领域知识的一群人的团体2 提供教学和研究条件和授权颁发学位的高等教育机关3 大学的校舍

历史官职推荐:正六品土官

文职土官名。清制,置于贵州省一人,广西省二人,均不理本地方民族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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