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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开平矿务局合同及副约

历史知识

移交开平矿务局合同及副约历史词典解释

英国胁迫中国方面订立的关于移交开平矿务局据。清光绪二十七年正月一日(1901.2.19),由督办直隶全省及热河矿务大臣翼、代理开平矿务局总办英籍德国人德璀琳与英方代表胡华签于天津。正约四款,副约十四款。重申前订《出卖开平矿务局合同》的有关则,并增添一些具体规定。主要内容:(1)开平矿务局所属土地、房屋、矿产、器具、铁路、码头、运煤河道,其所有在各通商口岸如天津、秦皇岛、烟台、上海、杭州、苏州、广州等地的地产、院宇,尽行移交英方;(2)由英方在中国和本国伦敦分别设部管理。

词语分解:

  • 移交的解释 1 ∶原来负责经营的人离职前把所管的事物交给接手的人临走前把工作移交给我了2 ∶把事物转移给有关方面这批仪器已移交给研究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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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梃击案、*红丸案、*移宫案之总称。围绕三个事件,明朝统治集团进行了长期争论。天启六年1626,魏忠贤指使党羽修三朝要典,借以打击东林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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