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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宣政院

历史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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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宣政院历史词典解释

名。元朝宣政院派出机构,掌佛教寺院、僧侣。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立于杭州,后罢。仁宗延祐五年(1318)又立于杭州,设官八员,文宗天历元年(1328)罢。顺帝元统二年(1334),复立于杭州,设院使、同知、副使各二员,同佥、院各一员。后至元二年(1336),因西番不安,置行宣政院,军前往镇抚。


官署名。元置,掌宗教事务及军民政事。《元史·百官八·行宣政院》:“元统二年正月,革罢广教总管府一十六处,置行宣政院于杭州。除院使二员、同知二员、副使二员、同佥、院判各一员。首官:经历二员、都事、照磨各一员、令史八人、译史二人、宣使八人。至元二年五月,西番寇起,置行宣政院,以也先帖木儿为院使往讨之。至正二年,浙江行宣政院设崇教所,拟中书省理问官,秩四品,以理僧民之事。”

词语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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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清末内阁法制院长官。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一人,正二品,简任。承总理大臣命管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各官。 官名。清末置,为法制院的长官,见“法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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