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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

历史事件

《大清律》历史词典解释

清代法典。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颁行的《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清律》基本上承袭了《明律》的内容。经康熙、雍正两朝屡次增删,乾隆时重修律例,于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颁行《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大清律》的主要部分,仍为“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不睦、不义、内乱)。它充分体现了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的实质。对人民集会结社、聚众罢市、喧闹公堂、编写或演唱违禁词曲以及一切有碍于封建统治的言行,都严加禁止。极力维护“主仆名分”,明确规定奴婢、雇工犯罪都不能“以良人论”。佃户拖欠或抗租不 ,要受严厉惩办。清政府为了维护满洲贵族的统冶,还作了一些特别规定,如旗人犯罪,由特定审机关步军统领衙门内务府慎刑司审理,皇族犯罪则由宗人府审理。又根据社会特权地位可“减等”、“换刑”、可以不入普通监狱。对少数民族地区还有各种特订的法律,如蒙族有“蒙古律”,维族有“回律”,藏族有“番律”等,以加强对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统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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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仁宗三子早夭,无嗣。自至和公元1054年—1056年中又多病,朝廷上下愈为不安,群臣遂请早建皇储。嘉祐七年公元1062年仁宗不得已,以真宗之弟商王元份之孙汝南郡王后追封为濮安懿王允让子赵宗实为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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