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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通商条约

历史知识

中西通商条约历史词典解释

名《中西和好贸易条约》,亦称《中西天津条约》。西班牙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同治三年九月十日(1864.10.10),由总理衙门大臣薛焕、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与西班牙使臣玛斯(Sinibaldo de Mas,?—1868)签于天津。五十二款,另附专条一。主要内容:(1)西班牙可遣使驻北京和往来中国各地;(2)中国各通商口岸准西班牙设事,任便西班牙人贸易、赁房买屋、租地建造;(3)西班牙人可雇佣华人,并可招其赴西班牙承工;(4)西班牙在华商税援列强通例;(5)中国不得苛待禁阻天主教之传习;(6)清方负责保护西班牙人在华之财货、债权;(7)西班牙享领事裁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

词语分解:

  • 中西的解释 中国和西洋学贯中西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历史知识推荐:要会

官府记录财政收支情况的文书。周礼·天官·小宰:“月终则以官府之叙受群吏之要”,“听出入以要会”。郑玄注引郑司农:“要会,谓计最之簿书,月计曰要,岁计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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